• Title: 管理公司只可影車為證
  • Date: Tuesday, September 11, 2012
  • Synopsis: 溫哥華一名華裔市民也曾收到同一間管理公司的告票,內容則是指該市民離開停車場前往別的商場,還聲稱「掌握相片證據」。不過在市民提出用餐收據及餐廳東主證明後,管理公司隨後取消告票
  • Article Text: 溫哥華一名華裔市民也曾收到同一間管理公司的告票,內容則是指該市民離開停車場前往別的商場,還聲稱「掌握相片證據」。不過在市民提出用餐收據及餐廳東主證明後,管理公司隨後取消告票。 溫哥華市民林先生表示,一年多前曾與友人前往列治文有「食街」之稱的阿力山德街(Alexandra Rd.)一商場用餐,離開餐廳後便發現拿到一張告票,該管理公司與向周太發出告票的公司相同。這張告票上寫明車主在停車後,過馬路走去對面商場,而且有照片為證(With photo evidence)。 林先生對此大為不滿,立即向餐廳東主取得用餐證明,並附上用餐收據去信管理公司,證明自己並無離開該商場。此外,他更要求管理公司拿出所謂的「證據照片」。 管理公司次日便回覆電子郵件,稱林先生的告票已經取消。 管理公司也強調,手上其實並沒有顯示車主離開停車場的證據相片,因為這屬於違法行為,因此只有停車場內的車輛相片,但也沒有附上該張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