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資料不全 費時失事 中領館重申辦理公證要求
  • Date: Saturday, March 2, 2013
  • Synopsis: 【明報專訊】中國駐溫哥華總領館昨日表示,鑑於證件組在受理公證申請時,發現申請資料準備不全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將常見辦理各種公證所需的條件列明,希望市民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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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rticle Text: 【明報專訊】中國駐溫哥華總領館昨日表示,鑑於證件組在受理公證申請時,發現申請資料準備不全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將常見辦理各種公證所需的條件列明,希望市民多加注意。 一、公證受理基本原則 中國駐外領使館原則上只受理僑居海外的中國公民的公證申請,對短期出境旅遊、培訓、從事商務活動等中國公民的公證申請,原則上不受理。提交公證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如當事人行動不便,無法到中領館辦理公證,可聯絡中領館證件組,證件組將派領事上門受理。 二、一些常見公證申請須提交的材料 (一)必須提交的材料 1、有效中國護照和加拿大有效居留證件(如楓葉卡、學生簽證、工作簽證)原件; 2、中國護照資料頁(帶照片頁)、加拿大有效居留證件的複印(楓葉卡須複印正反兩頁); 3、填寫完整的《公證認證申請表》(兩人及兩人以上申請人以一人名義填寫); 4、打印或用黑色/藍黑水筆填寫房產出售委託書、聲明書等文書(須在遞交材料時在領事面前簽字和簽署日期)。 (二)補充材料 1、關於房產的委託書公證 (1)房產出售、轉讓及過戶 ●如房產屬個人所有,須提交擬出售、轉讓及過戶房產的權屬證明的原件或複印件(房產證號碼頁、內容頁和附記頁); ●如房產屬兩人以上共有,須所有共有人同時到場辦理,或由委託人委託房產其他共有人辦理,提交擬出售、轉讓及過戶房產的權屬證明的原件或複印(房產證號碼頁、內容頁和附記頁); ●如出售、轉讓及過戶房產為婚前財產,但夫婦雙方婚後約定為夫婦共同財產的,須夫婦雙方到場辦理,或由夫婦一方委託另一方辦理,提交房產的權屬證明的原件或複印件(房產證號碼頁、內容頁和附記頁)及結婚證原件或複印件。 (2)處理房屋拆遷相關事宜委託書 ●申請人需提交房屋拆遷通知書或遷拆協議。 (3)辦理房產的購買、抵押、出租、領取房產證等手續或辦理房產的水、電、氣、電話及物業管理等事宜毋須提交其他補充材料。 2、兒童寄養委託書 須提交委託寄養人與被寄養人關係證明(如親屬關係證明或小孩出生證明)。 兒童寄養委託書公證原則上須兒童父母雙方到場辦理,如一方不能到場,應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 3、辦理離婚事宜 夫婦一方或雙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事宜,無法在國內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故中領館不受理在離婚協議的公證事宜,無法回國辦理手續一方需辦理委託書及離婚意見書或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的公證手續,通過國內法院辦理離婚調解或離婚判決。應提交: ●結婚證複印件; ●打印或用黑色/藍黑水筆填寫的授權委託書(須在遞交材料時在領事前簽字和簽署日期); ●打印或用黑色/藍色水筆填寫的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或離婚意見書(須在遞交材料時在領事面前簽字和簽署日期); 4、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件或複印件;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或複印件; ●如放棄對國內不動產遺產繼承權,一般應提交該不動產權屬證明的原件或複印件; 5、繼承委託書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件或複印件;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證明原件或複印件; ●如委託辦理國內不動產遺產繼承,一般應提交該不動產權屬證明的原件或複印件; 三、辦理公證注意事項 (一)建議申請人準備申請材料前向國內相關辦事機構提前諮詢,盡量索取相關委託書或聲明書範本,避免因填寫不規範給申請人造成不便。 (二)委託書、聲明書等文書填寫需工整、規範,不得塗改,公證書製作完成後不得在文書上修改或添加內容,否則一切責任由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人提交的各類複印件務必真實、完整、清晰,盡量使用掃描件、傳真件,盡量不提交相機拍攝的相關文本照片。 (四)18歲以下未成年人辦理公證須在其法定監護人陪同下進行,相關文書須由其監護人簽署,提交材料時應提供申請人與其監護人的關係證明複印件。 領事在受理公證申請時,有可能根據申請內容索取其他資料,請申請人予以理解。 - ▲有效的中國護照和楓葉卡等為申請人必備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