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卑詩省工人的權益 業主與租客
  • Date: Thursday, July 17, 1997
  • Synopsis: 訂立租約 當某人同意租住某間房屋或柏文時,便可與該物業的業主訂立合約。合約是法律認可的協議,而業主與租客之間訂立的合約,稱為租約。有時雙方會簽訂書面租約,有時則只是口頭協議,但這仍是有效的合約
  • Article Text: 訂立租約 當某人同意租住某間房屋或柏文時,便可與該物業的業主訂立合約。合約是法律認可的協議,而業主與租客之間訂立的合約,稱為租約。有時雙方會簽訂書面租約,有時則只是口頭協議,但這仍是有效的合約。 由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租務法例已有所更改,規定所有新租約均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你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之前訂立了一項非書面租約,該項租約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這個日期後所訂的租約,則必須是書面租約。 簽署租約 租約內會列明租務規則。如你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之後簽訂租約,則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立約時,業主與租客雙方均須簽署,並註明簽約日期。租約須列明租金數目及繳交限期,並須包括租務法例在保證金、加租、屋宇維修及勒令租客遷出的各項規定。 繳交租金 一般來說,租客每月交租一次,當你物色出租單位時,業主會眾訴你要多少租金。 業主每年只可調整租金(加租)一次,而他在加租之前,必須給予你三個月通知。換言之,他必須在新租金生效之前三個月,給予你書面通知。他須使用一種為「加租通知書」(Notice of Rent Increase)的表格,並說明加租的理由。 如果你不同意業主加租或租金的加幅,可在接到通知書後三十天內,向「住宅租務署」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