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知法每事問 業主與租客 保證金收據須保留
- Date: Thursday, July 24, 1997
- Synopsis: 繳交保證金 當租客遷入租住房屋之前,通常需要交付一筆額外金錢給業主,這筆款項叫做保證金,用來支付房屋內任何可能出現的損毀。保證金總數不能超過半個月的租金
- Article Text: 繳交保證金 當租客遷入租住房屋之前,通常需要交付一筆額外金錢給業主,這筆款項叫做保證金,用來支付房屋內任何可能出現的損毀。保證金總數不能超過半個月的租金。業主不得要求租客就其他事物,例如門匙、寵物或儲物地方等另行繳交保證金。假如月租是四百元,保證金就不能超過二百元。 租客應小心保存保證金收據,以便日後退租時取回保證金。 取回保證金 租客遷出時,業主必須在十五天內將租客所付保證金連利息交還;如租客對房屋造成任何損毀,業主可使用部分保證金支付修葺費用,但必須獲得租客的書面同意;如租客並不同意,業主必須徵得住宅租務署的批准,方可扣除保證金。 如租客遷出後十五天內仍未能取回保證金,可前往住宅租務署尋求協助,填寫表格後可向業主追討。 業主維修有責 業主必須在屋內張貼告示,說明在發生緊急情況時,應致電通知何人。 如屋頂漏水、沖廁失靈或熱水系統故障,業主必須負責維修。法例規定,這些維修屬業主的責任,你可要求業主進行。你不妨去信給他,並保存一份副本。如業主不進行維修,你可提出投訴,辦法見下文「求助有門」。 求助有門 蘇珊是一名柏文租客,她住處廁所的水管漏水,但業主拒絕修理。於是蘇珊向市政府求助,講述有關問題。市政府派了一名督察到柏文查看情形(免費服務),然後著令業主立即修好喉管。業主必須遵照督察的指示,進行修葺。 另一個為租客提供協助的地方是住宅租務署。尋求該署協助的租客須繳付三十五元費用(這筆費用日後可能獲得發還),然後可與一名仲裁員商量。仲裁員會接觸有爭議的業主和租客,然後決定如何解決紛爭。 此外,租客亦可往租客權益行動聯盟(Tenants Rights Action Coalition),他們會眾訴你有關租客權益的資料,並可安排你與仲裁員會面,這些服務都是免費提供的。 賠償損失 李標在一間舊屋租住了一個房間,一天晚上,邀請朋友回家歡聚,其中一人不慎打破了該屋向街的大玻璃。第二天早上,李標找人換掉破爛的玻璃,並付了二百元。當租客或他的親友損壞了屋內物件時,必須負修理妥當,業主毋須負擔修理費。 本欄內容取材自《對法律的認識》(Learning About the Law)一九九七年中譯修訂本。該刊物由法律教育學會聯同卑詩省法庭教育學會出版,將於月內透過各志願服務機構免費派發。本欄資料只供參考之用,如有疑難,務請尋求專業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