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業主與租客
  • Date: Thursday, August 7, 1997
  • Synopsis: 租客遷出 租客如打算搬出,無論居住的是房屋或柏文,均需要以書面通知業主,這叫做給予通知。在通知書上,租客應註明搬遷日期及地址,並需簽署,方為有效。租客應給予業主最少一個月通知,才可搬出
  • Article Text: 租客遷出 租客如打算搬出,無論居住的是房屋或柏文,均需要以書面通知業主,這叫做給予通知。在通知書上,租客應註明搬遷日期及地址,並需簽署,方為有效。租客應給予業主最少一個月通知,才可搬出。 舉例: 紀倫已決定搬遷,並打算在十二月三十一日遷離租住的柏文,他應該在十一月三十日把通知書交給業主。如果他在十二月一日才通知業主,就算是遲了。如果他不能給業主足一個月的通知,便要多付一個月額外租金。最妥善的做法,是租客親身將通知書交給業主或柏文大廈經理,他可找人陪伴前往,並應自己保留通知書的副本。 如果租客利用郵寄方式,將通知書寄交業主,他要預一個星期的郵遞時間。 假如租客到業主或柏文大廈經理的住所送交通知書時,恰巧他們不在家,不可將通知書在門下推進屋內或放進門外信箱,應把通知書交給其家屬或親戚,例如母親或丈夫等。 租務歧視 假如業主要將一所獨立房屋或柏文出租,他不能因某人的種族、膚色、出生地、宗教信仰、性別、婚姻狀況或殘疾等理由而拒絕出租。除非出租單位在耆英大廈之內,否則業主不能因租客有小孩而拒絕將房屋租出。此外,業主亦不能因租客正接受社會保障而拒絕將房屋出租予他。以上種種,在卑詩省法律中,均為歧視。 根據法律,業主亦不能因租客的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等而收取不同的租金,或訂立不同的規則。如你認為業主對你有歧視的行為,可向卑詩省人權委員會(B.C. Human Rights Commission)投訴。 本欄內容取材自《對法律的認識》(Learning About the Law)一九九七年中譯修訂本。該刊物由法律教育學會聯同卑詩省法庭教育學會出版,將於月內透過各志願服務機構免費派發。本欄資料只供參考之用,如有疑難,務請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通知業主退租書範本: 呈﹕約翰先生﹕ 我將會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搬離緬街八二一號內六號柏文。 租客 紀倫上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