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刑事法 對受害人及證人的援助、認人、出庭作證、拘捕
  • Date: Thursday, October 30, 1997
  • Synopsis: 對受害人及證人的援助 有時,罪案或意外事件中的受害人或者需要援助。卑詩省很多地區都有受害人援助員提供服務,這些援助員很多會眾其他語言
  • Article Text: 對受害人及證人的援助 有時,罪案或意外事件中的受害人或者需要援助。卑詩省很多地區都有受害人援助員提供服務,這些援助員很多會眾其他語言。 目擊罪案而要出庭作證的人,亦可能需要援助及輔導。受害人援助員亦會為他們解釋聆訊程序和證人需做些什麼,亦可能會陪同證人出庭。 認人 警方拘捕了一名男子,懷疑他曾經行劫英儀的商店,但他卻否認。警方沒有目擊他行劫商店,只有英儀才見過劫匪,所以,警方邀請她到警署認人。在警署內,她要在幾張照片中進行辨認。相片中各人都樣貌相似,但英儀肯定地認出其中一張就是劫匪,她向警察指出該名疑匪。 出庭作證 受害人及證人可能要出庭作證。作證的意思是在法庭講述你所目睹的一切。 英儀收到一封信,稱為「傳票」(Subpoena)。信中講述警方人員已經拘捕疑匪,並準備將他帶上法庭。信中獎明英儀要在法庭上認人及作證,並列明她要出庭的日期及時間。 出庭之前,英儀參加了一個在法庭大樓舉行的會議,與檢察官及一名傳譯員會晤。檢察官向英儀解釋一切有關法庭的情形。 定罪之前 人人清白 在加拿大,涉嫌觸犯法律遭檢控的人,在被證實有罪之前,仍屬清白無辜。換言之,被告人可保持清白,直至法官或陪審團裁定他觸犯法律為止。政府檢察官(亦即是政府律師)的工作,是向法庭證實被告有罪;而被告的辯護律師,則要證明沒有人可以肯定被告有罪。法官或陪審團在聽取雙方律師的陳詞後,會作出決定。有時,法官或陪審團無法肯定被既是否有罪,在此情況下,法官便要將被告釋放。 舉例來說,如果英儀沒有親眼看見劫案發生,情形會如何?或者當時只有一名顧客看見劫匪,而這名顧客又沒有出庭指證劫匪,情形又會如何?雖然法官可能認為被既是劫匪,但因無法肯定,唯有將他釋放。 拘捕 一名男子從一間雜貨店中偷取金錢後迅速逃去。警務人員見到亞占從店中跑出來,在街上狂奔。他們認為亞占可能就是匪徒,於是把他截停,將他帶往警署,這稱為拘捕。警察拘捕任何人時,必須按照規則。 被捕者亦享有自己的權利。 ·警務人員要表露身分,並解釋為何要拘捕亞占。 ·警務人員要立刻讓亞占打電話給他的律師。 ·如果亞占要求單獨和律師談話,警務人員不可以禁止。 ·如果警務人員詢問,亞占必須將姓名地址報上。其他事項就可以和律師商量之後才回答。 ·警方人員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將亞占帶上法庭,或者釋放。 (本欄資料由法律教育學會提供,只供參考之用,如有疑難,務請尋求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