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再論溫市物業估價和徵稅
- Date: Wednesday, January 7, 1998
- Synopsis: 特稿 無可否認卑詩省各市鎮的土地和房產估價是由省府所轄的估價局(B.C. Assessment)釐訂。但物業稅(Property Tax)的幅度和比率是由每個市鎮個別處理,市鎮所收的普通用途(General Purpose)稅只是業主所納物業稅的一部分
- Article Text: 特稿 無可否認卑詩省各市鎮的土地和房產估價是由省府所轄的估價局(B.C. Assessment)釐訂。但物業稅(Property Tax)的幅度和比率是由每個市鎮個別處理,市鎮所收的普通用途(General Purpose)稅只是業主所納物業稅的一部分,其餘還有學校、醫院、卑詩估價局,以致於地區性和省內公共交通等稅項,由各市鎮政府代收後移交省府撥予所屬部門。若以九七年溫市業主繳付物業稅總額六點八五億元計,佔百分五十點八的普通用途稅歸溫市市府,其餘由省府處理。 在普通用途稅項方面,又分七類(class),每類於九七年所繳稅款的百分率如下:一住宅(四二點九);二實用性(utilities)(一點九);四重工業(一點二);五輕工業(一點四);六商業(五二點六);八季節性(零點一);九農作(零);其中第三類和第七類已不存在,而商業業主和住宅業主所繳物業稅佔溫市總額百分九十五點五。換言之,溫市絕大多數的物業稅是來自商業物業和住宅。但是,兩者之間的比率確有很大的差距。市府有鑒於此,乃於九四年開始深入審查上述七類課稅率。據查所知,由八三年至九三年,商業物業繳納總稅款額為百分五十六,住宅繳付百分三十九,其餘佔百分五。商業物業的負擔似乎太重。於是,由九四年起,市議會議決把三百萬元的稅收由商業物業移到住宅,九五年再移三百萬元,九七年又移二百九十萬元。到了九七年,商業物業的負擔由百分五十六減為百分五十二點六,住宅則由百分三十九增至百分四十二點九,其餘變動極小。此舉,可以顯示市府體順民意,不過,減商業稅而加住宅稅,當然亦有市民大力反對。其主要的理由是商界所納的物業稅可以在每年入息的總數扣除,少納了聯邦稅和省府稅。其實,商界扣稅得益是多是少,在九七年四月的市議會中曾有熱烈的辯論,事後,我特向兩子女(同是特許會計師)查問。 據悉,商人納入息稅可分兩類: 一小生意,年內生意總收入少過二十萬元 - 當年如有「應納入息稅款額」(taxable in-come),約可扣百分二十三(譬如,某小生意納市商業物業稅一萬元,可扣二千三百元。因有此利,其商業物業稅比住宅稅,則減為四比一); - 當年或追溯多年前或移下多年,如無「應納入息稅款額」,則無稅可扣; 二大生意,年內生意總收入超過二十萬元者,最多約可扣稅百分四十六(譬如,某大生意納市商業物業稅一萬元,約可扣四千六百元,因此,其商業物業稅對比住宅稅則減為二點八比一)。 商業物業稅與住宅稅,如何比對才算公平呢?見仁見智,相信很難分解。至於市府是否偏對某區徵苛稅呢?可如下理解: 一估價是卑詩省估價局,不是市府; 二市府所收的只是物業稅的百分五十點八,其餘的盡歸省府。不滿者亦宜向省府投訴; 三商業物業稅比之住宅稅,在溫市已有三次的調整,不盡善者,有待民眾提供意見。溫市的商業物業稅與全加各大市鎮相比,又如何呢?因為各市鎮徵稅幅度所包括的項目如用水、收垃圾、污水處理等各有不同;同時亦有市鎮徵收營業稅,所以很難列出對等的比較。在住宅稅方面,溫市在全加各市鎮的徵稅款額(由高至低)排名第十五;相對的,徵商業物業稅也不太高。 李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