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慈善捐款抑或繳稅?
  • Date: Wednesday, May 13, 1998
  • Synopsis: 台人加事 最近幾年來,聯邦政府的財政支出與稅務政策有顯著的改變,其中有關社會福利,慈善救濟等工作,由過去聯邦政府統籌分配補助給各慈善機構而漸漸改為由地方政府來處理,而針對慈善救濟等工作則很明顯的由稅法上的調整,轉為由納稅人直接決定捐款對象,減少聯邦政府的介入
  • Article Text: 台人加事 最近幾年來,聯邦政府的財政支出與稅務政策有顯著的改變,其中有關社會福利,慈善救濟等工作,由過去聯邦政府統籌分配補助給各慈善機構而漸漸改為由地方政府來處理,而針對慈善救濟等工作則很明顯的由稅法上的調整,轉為由納稅人直接決定捐款對象,減少聯邦政府的介入,在這裏,我指的是稅法上捐款減稅幅度的提高。 從去年開始聯邦政府准許每個人可以從全年度淨所得中捐出高達百分七十五的額度給慈善機構,一來達到直接減稅的功能,二來又可以滿足了個人為善捐輸給自己支持或認同的特定對象的願望。當然這些特定的對象必須是在聯邦政府登記在案核准,而可以核發正式減稅收據的慈善機構或團體,以大溫地區來說,台灣移民比較熟悉的有很多不同的宗教團體、晚會、佛寺,以及移民服務或文化團體,如台加文化協會或中僑互助會等等,均屬可以核發扣稅收據的團體,許多大醫院也是。 在加拿大一般家庭年所得在四萬元至七萬元之間,佔相當高的比例,我們就拿年所得五萬元為例,一年大約要繳一萬四千多元的所得稅,完稅後自己剩下三萬六千元不到。但假如依稅法規定之上限的百分七十五即三萬七千五百元捐出,則一分錢所得稅都不用繳,當然口袋裏也只剩下一萬二千五百元,但是自己可以隨心所欲捐給自己所認同、或認為最值得幫助的慈善機構,直接造福人群。如當年捐款超過上限,無法在同一年內全部抵扣,多餘的部分可以無限制保留到下年度或下下年度繼續抵扣完為止。 對熱心公益的人,助人之餘,又有減、抵稅的功能,何樂而不為呢? 周洪才會計師 本欄歡迎讀者來信詢問,信件可電傳(六零四)二三一·九八八四,或郵寄本報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