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僱主工人達妥協的一段歷史 勞工賠償局專欄(逢周五刊登)
  • Date: Friday, May 1, 2009
  • Synopsis: 在卑詩省,當一名工人在工作場所因工受傷或患病,他是不可以控告僱主的。取而代之,是工人和僱主雙方都受到一個不論過失的保險制度所保障。 工人因工受傷或患病的情況下可得到又快又公平的賠償
  • Article Text: 在卑詩省,當一名工人在工作場所因工受傷或患病,他是不可以控告僱主的。取而代之,是工人和僱主雙方都受到一個不論過失的保險制度所保障。 工人因工受傷或患病的情況下可得到又快又公平的賠償,而僱主也可免受訴訟之擾。 試想在1917年以前的卑詩省——工作環境很危險而且工傷事故很普遍;在沒有一個受管制的制度下,沒有人感到安全。 僱主或需要對工作場所的意外負上責任,並被追討巨大賠償。當然不是每位工人都獲得勝訴,有很多根本無法負擔訴訟費用。受傷工人難有金錢幫助自己康復和照顧家人。 這一切在1917年都改變了。卑詩省政府通過《男工賠償法》,立法使工人獲賠償及保障僱主成為法律。工人和僱主雙方都要放棄某些權利來換取保障。這種互相妥協的方法仍然是今天勞工賠償制度之基礎。 根據此法例(在1974年改名為《勞工賠償法》,以反映有泷多女性工人的實況),工人雖然喪失控告僱主索賠的權利,但知道可以在發生事故時得到公平的賠償。 另一方面,僱主雖然要為工人支付保費,但知道在工傷事故發生後不會被控告。 請把問題及意見電郵至comment@worksafebc.com。 作者:Sco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