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加拿大亞洲二戰浩劫史維會聲明 西松建設「和解條款」缺誠意
  • Date: Saturday, October 31, 2009
  • Synopsis: 【明報專訊】曾於二次大戰期間﹐在廣島和新潟兩地﹐奴役近600名中國勞工的日本企業西松建設
  • Article Text: 【明報專訊】曾於二次大戰期間﹐在廣島和新潟兩地﹐奴役近600名中國勞工的日本企業西松建設,於今年10月23日與代表廣島「安野作業所」的強擄中國勞工之日本律師達成所謂「和解條款」﹐唯內容甚有問題(此案並無中國律師輔助勞工原告)﹐已被另一批有中國律師輔助的新潟「信濃川作業所」之強擄勞工受害人原告拒絕,後者談判仍在繼續。 西松以救濟代賠償 據「加拿大亞洲二戰浩劫史實維護會」獲得的安野「和解條款」 文件顯示,其中雖然寫上了「謝罪」的字眼,但西松仍迴避承認由日本法院確認的虐待勞工之事實,並且將此等重大人權侵害的賠償責任歪曲為「人道救濟」,而且款項極少,僅為幾年前類似的韓國勞工案中的九分之一左右,毫無認錯及和解的誠意。 「史維會」共同主席王裕佳及列國遠指出,拒絕西松「和解條款」的「信濃川」勞工原告道理充分,值得支持。首先,該「和解條款」援引日本最高法院於2007年4月27日之錯誤判決,繼續否定強擄及虐待勞工此等侵害人權的賠償法律責任﹐將理應賠償之性質歪曲為人道救濟。輔助新潟「信濃川作業所」勞工原告之中國律師康健解釋﹕日本最高法院4月27日判決是日本單方面錯誤解釋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曲解中國政府已放棄包括民間要求賠償的權利。為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當天就發表講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之錯誤。因此,日方不能強指中國勞工之索償權利已被放棄。 悤擄勞工推卸戰時日本內閣痩定 其次,西松將悤擄勞工的行為簡單推卸為戰時日本內閣痩定,明顯企圖為企業開脫責任。而事實是,當年悤擄、奴役中國勞工的日本公司都是軍需企業,與國家利益一致。歷史檔案可證實,日本公司當年是在與日本政府共同商定了悤擄中國勞工之後,再由日本內閣痩議的。多家日本法院的判痩,包括日本最高法院均曾認定當年日本政府與日本公司共同策劃﹑共同進行了悤擄、奴役中國勞工的行為。 西松建設在「和解條款」中,對其殘酷虐待中國勞工的事實,隻字不提,因此它的所謂「謝罪」空洞而無內涵,毫無懺悔誠意。 再者,對近360位勞工提出的2.5億日元補償,折算每位勞工約69萬日元,即人民幣約5萬元,款項還包括在日本建紀念碑、調查仍未找到的勞工及遺屬、祭奠等。此條款與幾年前被史維會及很多關心戰後向日索償的團體所批評的鹿島公司對花岡勞工所作的「和解」協議﹐問題同出一轍。「花岡和解」為調查﹑交流﹑祭奠等項目的支出扣起一半所謂「和解金」款項,另一半才給受害者。以此推斷,安野勞工每人實際得到的補償不過2萬多元人民幣。此數恐怕連工資也抵不了,遑論賠償。 如此重大的人權侵害,加害者仍不正視事實,不願承擔法律責任﹐並企圖花點小錢打發受害者,是明顯缺乏懺悔的表現。即使是這點小錢,還冠以「西松安野友好基金」的美名,存放在日本民間的「自由人權協會」。對中國受害者的補償金,竟由日本民間機構來掌管﹐誠意何在﹖ 史維會質疑勞工原告可能被誤導 還有,安野「和解條款」第八條說明是次和解乃為對廣島「安野作業所」全部360名勞工的一攬子解痩,所以除8名原訴人外也限制其他勞工起訴。雖然代理西松公司與安野勞工的日本律師,在法庭外另寫了一份對「和解事項的確認」。在該確認書中﹐將此條款解釋為對於不同意和解的人「不具有剝奪其權利的法律效果」。 既然有這樣的解釋,為什麼不直接寫入和解條款?「和解條款」是在法庭內由法官確認,其效力當然高於法庭外的解釋。出現法庭外的解釋與「和解條款」意思完全相反的條文﹐是否與勞工沒有中國律師輔助,因此在簽訂「和解條款」前沒有完全理解條款內容有關? 史維會共同主席王裕佳及列國遠責成西松建設及時糾正不當的態度及作為,拿出認錯的勇氣和承擔責任的決心,明確承認其強擄﹑奴役及虐待中國勞工的事實,並為此謝罪及向受害人賠償,達成真正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