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租務爭拗可尋求當局仲裁 官員忠告聽證日期不容妄改
  • Date: Saturday, October 18, 2003
  • Synopsis: 【明報專訊】不少租客在退租時,面對房東不退還半個月保證金的情況,如何追討令租客傷透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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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rticle Text: 【明報專訊】不少租客在退租時,面對房東不退還半個月保證金的情況,如何追討令租客傷透腦筋。 {} 卑詩省住宅租務辦公室官員林晨光(上圖)指出,遇到爭拗,租客和房東可到該辦公室申請仲裁。不過他提醒租客和房東,一旦聽證日期已定,便不能隨意更改。為了把握時間,他建議租客最好在聆訊召開兩天前就提供各項證據,並如期出庭。 林晨光昨日出席租客權利聯盟為華裔義工安排的講座,解釋仲裁聽證程序。林晨光說,住宅租務法案是房東與租客之間的法律條文,雙方的糾紛,可以透過仲裁聽證來解決。不滿意仲裁結果時,在幾種情況下可以上訴,例如因無法預知因素而錯過聆訊時間而使案件被取消、找出有新證據、發現有一方的證據證人出現造假的情況等;若不在上述因素內,則無法進行上訴。當然,若仍不滿意時,還可以到最高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那時任何原因均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他舉例說,房客或房東認為仲裁官歧視,或是不給機會說明等,都可以是要求司法覆核的理由。 不過,租客權利聯盟的拉米雷斯(Sadia Ramirez)就說,有租客曾不服仲裁結果而告到最高法院,但如果法官判租客輸了,就有可能要負擔雙方的法律費用,那時可能要花5000元或是更多。為了200元的保證金,要冒可能花更多錢的風險,恐怕並不明智。 在場也有華裔義工提出租客參加仲裁聽證時,需要翻譯服務的問題,林晨光說,省府是不提供翻譯的,租客或房東必須自己準備翻譯人員,或請親友幫忙。   林晨光提醒租客或房東,一旦安排了仲裁聽證的日期,就不容隨便更改,除非有特殊值得同情的理由;而且,不是提出申請就一定會被接受,通常要等到正式聽證日期,仲裁員作出決定才能確定。所以他建議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雙方需按時出席仲裁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