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卑詩省的工人權益
  • Date: Wednesday, July 2, 1997
  • Synopsis: 失業 如果你為一名僱主工作不超過三個月,他可將你解僱而毋須給予任何通知或補薪。如你的工作期超過三個月,則僱主必須在解僱之前數星期,給予你書面通知,或發放代通知金予你,作為補償
  • Article Text: 失業 如果你為一名僱主工作不超過三個月,他可將你解僱而毋須給予任何通知或補薪。如你的工作期超過三個月,則僱主必須在解僱之前數星期,給予你書面通知,或發放代通知金予你,作為補償。至於通知期長短或代通知金數目,視乎你服務多久而定,現舉例如下: 亞翠在一家大型百貨公司工作四個月,聖誕過後僱主向她表示:「明天開始,你不用回來上班了。」接著給予她一個星期補薪。 有時,僱主可能無法安排足夠工作給僱員,或沒有能力支付各種費用。在這情況下,他可短暫解僱僱員。這種解僱屬暫時性質,毋須預早通知。但如在為時二十個星期的一段期間內,解僱期超過十三個星期,即表示僱傭關係已告終止。如解僱屬永久性質,僱主須向僱員作出補償。 如僱員作出犯法行為,例如在工作時竊取工具,僱主可毋須給予通知或補償而將他解僱。如僱員一再違反規則,亦可能會被開除,但僱主必須先行提出警告。現舉例如下: 亞占上班遲到,遭上司口頭指示必須準時上班,否則會被開除。兩個月後,亞占再次遲到,他的上司發信給他,表示如有再犯,便可能會被辭退。其後,亞占再次遲到,上司向他發出第二封信,聲明再遲到多一次,亞占便會被開除。 申請就業保險金 如果你失業,或可領取就業保險金(Em匯ployment Insurance),但在失業之前的工作期,必須達到某個指定的工作時數,才有資格申請。在某些省分,這個最低要求是七百小時。如屬首次申請,則需已工作最少九百一十小時。申領就業保險金,應前往就近的人力資源中心(Human Resources Centre)辦理。這些中心的辦事處,全部列於電話簿藍頁內加拿大政府機構一欄。 一旦失業,應立即申請,切勿拖延。前往人力資源中心辦理申請手續時,你應帶備社會保障號碼(Social Insur匯ance Number,簡稱SIN)卡;如僱主已將你的受僱紀錄(Record of Employment)發給你,亦應一并攜帶。 本欄內容取材自《對法律的認識》(Learning About the Law)一九九七年中譯修訂本。該刊物由法律教育學會聯同卑詩省法庭教育學會出版,將於月內透過各志願服務機構免費派發。本欄資料只供參考之用,如有疑難,務請尋求專業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