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台僑參加大選4項資格
  • Date: Thursday, October 30, 2003
  • Synopsis: 【明報專訊】駐溫哥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就台灣僑民,計劃在明年返台參與總統大選的資格進行說明會
  • Article Text: 【明報專訊】駐溫哥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就台灣僑民,計劃在明年返台參與總統大選的資格進行說明會,值得注意的最大改動是「曾經在台、澎、金、馬繼續居住(設有戶籍)滿4個月以上」的規定,修正為繼續居住「滿6個月以上」。   僑務專員陳錦芬說明符合選舉資格的4項條件,分別是在明年3月20日選舉日前年滿20歲、持有效台灣護照、曾經在台、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並居住滿6個月、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及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   海外僑民回台灣行使總統選舉權的申請登記表格,要先向溫哥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索取,或是在僑委會加西華僑服務網站www.ocac.gov.tw/vancouver瀏覽及下載列印,表格可複製或依形式自行製作使用。 申請登記時間以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憑,時間是今年11月12日,到明年2月9日止,戶政事務所將在明年2月18日前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信寄給申請人或是指定代收人。其他參考網址有僑務委員會:www.ocac.gov.tw,或是中央選舉委員會www.ce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