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家庭法例 家庭財產分配 子女撫養權 子女養育費 移民婦女與分居問題 離婚
  • Date: Friday, September 26, 1997
  • Synopsis: 家庭財產分配 夫婦通常都會共同擁有一些財物,他們可能有一間房屋、一輛汽車及一些家具;或有銀行存款,甚至一盤生意
  • Article Text: 家庭財產分配 夫婦通常都會共同擁有一些財物,他們可能有一間房屋、一輛汽車及一些家具;或有銀行存款,甚至一盤生意。 根據卑詩省的法律,如果夫婦分居,家庭財產便各佔一半。家庭財產的定義是指夫婦兩人共同生活時所取得或使用的任何財物。這些財物,包括房屋、汽車、度假屋、家具或銀行存款。如果分居夫婦未能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也未能決定誰人繼續在原居所居住,他們可入稟卑詩省的最高法庭,交由法官判決。如需要入稟法庭,最好由律師協助辦理。 子女撫養權 當一對夫婦分居時,他們通常都會同意由誰撫養子女。負責撫養子女的一方,要照顧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而另一方則有權探望子女。例如,孩子可以逢周日與非撫養他們的父或母親見面。 有時,夫婦可能無法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例如:瑪莉和弗烈分居,但撫養問題懸而未決,他們唯有訴諸法庭。法官裁定孩子由瑪莉撫養,以及弗烈每隔多久可探望孩子。法官的判決,通常以孩子的利益為依歸,父母的意願往往不及孩子的利益重要。 子女養育費 法律規定,當夫婦分居時,雙方都有供養子女的責任。 通常分居夫婦會同意子女和哪一方居住,以及各付多少養育費。家庭法庭的輔導員亦會和雙方商討,協助他們達成協議。如果夫婦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官裁定。一般情況下,子女多數歸由母親照顧,父親則支付子女的養育費。省政府設有一項「家庭贍養責任貫徹計畫」(Family Maintenance Enforce-ment Program),如分居夫婦某一方未能按照法庭裁決支付子女的養育費,該計畫的人員可協助追討。 移民婦女與分居問題 有些移民婦女想離開她們的丈夫,卻有所顧慮。她們恐怕一旦離開,便不能繼續在加拿大居留。一般來說,情況並非如此。 如果一名女士的身分是永久居民(移民),就算她和丈夫分居或離婚,仍可以在加拿大居留。 但如果一名女士進入加拿大境內才和一名男士結婚,婚後由丈夫作擔保人,向政府申請她作為移民,情形就有點不同。這種申請,需要很長時間才會獲得批准。如果女方在取得移民證件之前和丈夫分開,便可能要離開加拿大。她應該在分居前徵詢律師的意見。 當一名男子擔保他的妻子進入加拿大作移民時,他要承諾維持她十年的生活。可能他們日後會分開,但男方的承諾仍然生效。男方可以宣稱不再維持女方生活,或者他根本沒有能力再維持;而女方可能因為要照顧幼兒,或者不懂英語,以致無法謀生。若出現這些情況,她應該向家庭法庭求助,由法官裁定男方每月付給女方款項的數目。如果男方付給的款項不足以維持生活,女方可以申請福利援助。 離婚 離婚的定義是指經法庭裁定的婚姻終止。在法律上,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法官會基於下列情況裁定婚姻破裂: - 夫妻已分開生活超過一年;或 - 丈夫或妻子有通姦行為;或 - 一方對另一方施以肉體或精神上的虐待。 如男女雙方同意離婚,案件便不必由法庭審判。法官可在審慎他們的陳情書後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