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新年談新法
  • Date: Monday, January 1, 2001
  • Synopsis: 上次談到新移民條例中的草議修改有好的一面,那就是減少移民官作出主觀的判斷,那便是不再用一些沒有立下定義的字眼
  • Article Text: 上次談到新移民條例中的草議修改有好的一面,那就是減少移民官作出主觀的判斷,那便是不再用一些沒有立下定義的字眼,去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好像過去的「成功」經營,或「有能力」去做生意;在獨立移民方面,過去的十分印像分,也會被一些比較具體項目取代。什麼彈性分、進取心、適應能力、解決問題能力,這些均不要,取代的是有沒有在加拿大工作過,有沒有在此地唸過書,在此地有沒有親人,和對這國家有沒有進一步的認識。 移民局這種減少主觀判斷的好處,就是對申請者來說,以後的申請會比較直接一點,夠不夠資格,也容易知道,對辦案的移民官也是好事,因為理論上他們也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標準,作出的決定就好像大學收新生一樣,流水作業,效率也會提高和減少律師的爭議。移民局便以這作為理由,說要在新例中除掉對移民官做決定的上訴權,要上訴便必須先和法官取得許可。 如果移民法是那麼直截了當的話,那的確沒有什麼太多的疑點可爭議。但如果移民局真的是想把事情做好,就應該保留上訴權,因為第一把上訴權取消的是在移民法裏,法是大於條例,改法要通過國會的辯論點程序。把法中的權利取走,只給回一些條例中的清楚化,對有識之士來說不是什麼好交易。因為條例是不是都應該清楚化,但條例又比法容易改得多。到時清楚化的結果,是大批中國移民都會通過時,移民局又會修改條例,又會把清楚化變得多些主觀判斷。那移民局便達到了這種改革的真正目的,增加了自己的權利。 查實不知道有多少移民申請人犧牲於移民官主觀判斷的手中,法律若是有不清楚的地方,對執法者往往是有利的,這尤其是在行政法(移民法這類),因為執法者有所謂的「自主權」。所以新的草案中,要把移民法簡化清楚化,其實並不符合執法者的利益,因為會減少他們用「自主權」去決定申請人合格否。 本人的建議是,如果草案真的通過,那申請人就該快快行動,因為時間一久,那些移民官便會對自己失去的權力大感不安,政府又會再修改條例,把過去送出的禮物收回。 王仁鐸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