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新移民和稅務居民的詮釋
  • Date: Wednesday, May 6, 1998
  • Synopsis: 台人加事 加拿大課徵入息稅是以稅務居民為對象,有些人雖然不是加拿大移民,但長住加國,也必須以稅務居民身分申報加國入息並徵稅。新移民一旦到加國報到,自然是稅務居民
  • Article Text: 台人加事 加拿大課徵入息稅是以稅務居民為對象,有些人雖然不是加拿大移民,但長住加國,也必須以稅務居民身分申報加國入息並徵稅。新移民一旦到加國報到,自然是稅務居民。 嚴格說來,稅法中並無明確的居民定義,稅務居民不見得和公民權或國籍成正比,一個人可能同時不只一個國家的稅務居民身分,但同時又是另外一個國家的公民或擁有另一個國籍,而沒有加國公民權。我們可以簡單的用下列這幾項重要因素來決定是不是加拿大稅務居民。 一)在加拿大有沒有家,不管是買的或是租來的,只要是具體的維持一個家居之所,給自己和家人居住、生活,即是居民的具體證明。 二)除了稅務上詮釋之外,尚有其他具體保持居民身分的證據,例如,在卑斯省,規定一年當中要住滿一百八十三天以上才符合納入全民健保的給付範圍,所以當你繳了醫療保健(MSP)保費,也享受看病住院等醫療服務毋須另付費用,即是一個具體證明自己是居民的證據。用另一個角度來看,也就是說你不能在健保福利上說自己是居民,但在申報所得或繳稅時否定自己是稅務居民。 三)納稅義務人留在加拿大或離開加拿大的具體理由,假如你有家在加拿大,雖因其他因素必須長期離境,但沒有意思在他國另立一個家居,就不構成和加拿大社會切斷關係的具體證明,更明白的說,決定移民。並在加拿大安置建立一個家居,有了準備在未來拿到公民權,擁有加國國籍等等動機,即可視為具體的加國稅務居民證明,毋庸置疑。 四)與加拿大社會的聯繫,這包括專業、商業、投資、社交、銀行交往等的具體聯繫,比如說社團會員,銀行賬戶使用性質,信用卡的使用,甚至在加拿大購買人壽保險等,均可能被解釋成稅務居民的具體證據。最後請注意,新移民一年沒在加拿大住滿一百八十三天,並不能主觀的認為自己是非稅務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