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未住滿年期申請公民之二
  • Date: Monday, June 8, 1998
  • Synopsis: 移民在加國 前文提及因為加拿大公民法沒有寫出居民的定義,如果某人和加拿大建立了關係或對加國有貢獻,人不一定在加國,也可以算是加拿大的居民。現在要講的是如何去證明自已是居民,即使人不常在加拿大居住
  • Article Text: 移民在加國 前文提及因為加拿大公民法沒有寫出居民的定義,如果某人和加拿大建立了關係或對加國有貢獻,人不一定在加國,也可以算是加拿大的居民。現在要講的是如何去證明自已是居民,即使人不常在加拿大居住。 申請的過程如下,先要填好一份入籍表格,並且在表格上面註明是Residece Case,即住滿年期之案件。其後申請人會收到去考試的信(年齡六十以上可以免考)。考試後便會收到見入籍法官的信。但該信不會註明考試是否通過。如果考試沒通過,見法官時,法官又會再考一次口試。另外,如因為未住滿年期,須要另外再填寫一份關於未住滿的情況和原因。這附加的表格要在見法官前送到公民入籍處。見法官時,要帶備一套盡量詳細的資料去說服法官。在此要補充的是,最近因為改了上訴程序,如果你的案子受到政府的上訴或是自已因申請失敗而上訴,過去的上訴是可以重新提證據當作一宗新案來審,但現在的上訴是根據第一次見入籍官時提出的證據,所以,如果首次申請入籍時漏了提交資料,上訴時則再難補交。 所需文件包括個人稅單、其他家人成為公民的證明、參加社團活動或慈善工作、銀行存款、在加拿大做生意的資料、在外面讀書的資料(如果是學生)、照顧有病的親人的資料(如果有離開的部分時間是基於這一理由)、在加拿大的不動產、回加紙,和其他可以證明你的離開是被迫的文件,或證明離開不是你能控制的(人道家庭的原因)或者是短暫性的文件,如果你是學生,在學成之後便回來加拿大,或如果在移民前在海外有生意,有關的文件也最好可以提供你對這些生意的結束或者另作安排的決定。最後,想一想假如你是法官,這些文件會不會讓他對你有足夠的好感幫你這個忙。如果你的資料是負多於正的話,那成功的機會就不大。就算入籍官給你公民資格,政府也會上訴而你上訴也會輸多勝少。如果你的正點多過負點,那就算入籍官批准了你,政府上訴,你還是有很大勝訴的機會。問問自已如果英文又不好, 又沒有去學英文,付的稅又少,離開的日子又在一半以上,法官為什麼要優待你給你做這國家的公民?王仁鐸律師 本欄歡迎讀者來信詢問,信件可電傳(六零四)二三一·九八八四,或郵寄本報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