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業主與租客 業主進入已出租的物業 業主勒令租客遷出
  • Date: Thursday, July 31, 1997
  • Synopsis: 業主進入已出租的物業 業主必須徵得租客的同意,方可進入已租出的房屋或柏文。業主須在二十四小時前以書面通知租客,註明在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間的哪個時間到訪,以及到訪的原因
  • Article Text: 業主進入已出租的物業 業主必須徵得租客的同意,方可進入已租出的房屋或柏文。業主須在二十四小時前以書面通知租客,註明在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間的哪個時間到訪,以及到訪的原因。如租客認為業主到訪的理由不充分,可拒絕讓他到訪。但在緊急的情況下,如火警、水管爆裂等,業主毋須書面通知,亦可進入出租物業內。 業主勒令租客遷出 業主注意的事項: 某些情況下,業主有權要求租客遷出,這稱為勒令遷出。如果你是業主,你準備勒令租客遷出,你需要--·以特定的表格通知租客。該表格可在住宅租務署或市政府辦事處索取。 ·親身或以掛號信將表格送交租客。(不可將表格在門下推進屋內或只放入門外信箱內。) ·給予租客適當通知。法律對通知期限的長短均有規定。 租客注意的事項 你如果身為租客,接到業主的搬遷通知,應詳細閱讀內容。你可以反對業主要你搬遷的理由。例如當你不同意業主提出你太嘈吵或房屋內住客人數太多時,你可以嘗試反對迫遷,這叫做上訴。業主給你的通知搬遷表格內會眾明上訴的期限。你同時亦應尋求協助。 本欄內容取材自《對法律的認識》(Learning About the Law)一九九七年中譯修訂本。該刊物由法律教育學會聯同卑詩省法庭教育學會出版,將於月內透過各志願服務機構免費派發。本欄資料只供參考之用,如有疑難,務請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font color = black> <table border=1> <caption>勒令遷出:業主要給予租客多長的期限﹖</caption> <thead> <tr><center><th>通知時間</th><th>因由</th></center></tr> </thead> <tr><center><td><center>立即生效(通幾天時間)</center></td><td><center>如果租客的行為危害樓宇內其他住客</center></td></center></tr> <tr><center><td><center>十日通知</center></td><td><center>租客欠租</center></td></center></tr> <tr><center><td><center>一 個月通知</center></td><td><center>租客製造太多噪音﹐或者房屋內有太多人居住。</center></td></center></tr> <tr><center><td><center>兩個月或以上通知</center></td><td><center>業主打算將柏文分層出售、大裝修、 拆卸、 或收回自住 </center></td></center></tr> </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