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照顧子女-為人父母者的權與責
- Date: Friday, April 17, 1998
- Synopsis: 兒童及庭事務廳可否將你的子女帶走? 該廳的社工就你子女的安全問題進行調查,並不表示一定會將你的子女帶走,或稱為帶離家庭(remove from home)。該廳研究情況後,可能會斷定你的子女並無危險
- Article Text: 兒童及庭事務廳可否將你的子女帶走? 該廳的社工就你子女的安全問題進行調查,並不表示一定會將你的子女帶走,或稱為帶離家庭(remove from home)。該廳研究情況後,可能會斷定你的子女並無危險,亦可能認為須給予保護;如屬後者,他們可能會要求你作出某些改善,以便繼續與子女共同生活。然而,該廳若認為孩子的安全受到威脅,而問題亦無法輕易或迅速地解決,他們有權將你的子女帶走一段時間,將之安置在寄養家庭(foster home)或可保障其安全的親友處。卑詩省的保護兒童法例規定,兒童及家庭事務廳必須首先考慮有關兒童的安全和福利,但法例亦同時指出: ◆ 兒童自己的家,通常是最適合他們生 活的地方。 ◆ 家庭有權利獲取支援的服務。 ◆ 兒童有權保留其文化身分。 換言之,該廳在決定將你的子女帶離家庭之前,必須考慮一切可行的途徑,盡可能讓他們在安全的情況下繼續留在家中生活。此外,該廳在決定什麼是對你的子女最適當的安排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文化背景、語言、宗教信仰及種族因素。如果兒童及家庭事務廳已經帶走你的子女,或告訴你他們可能會這樣做,你若不同意,你便需要聘請律師幫助。 訂立協議(Agreement) 兒童及家庭事務廳可能要求與你訂立一份協議,承諾作出某些改善。協議是一份法律文件,訂明你與該廳各會採取什麼措施,以保障你子女的安全和福利。你可以在該廳進行調查期內的任何時間與該廳訂立協議。訂立協議時,你有權獲得一名社區工作者或律師的協助。如果你決定與該廳訂立協議,你所作出的承諾,必須限於你認為自己有能力做到的事項。你與你的社區工作者可以和兒童及家庭事務廳的社工討論該份協議,並就協議內容提供意見。 簽訂協議之前,你應請一名權益維護者(advocate:即一位對此事有認識,願意為你的利益發言及奔走的人)或律師詳細閱讀協議條款。如欲獲得更多有關訂立協議的資料,可參閱由法律服務會(Legal Services Society)出版的英文資料小冊子--"Parents」 Rights, Kids'' Rights"。 本文取材自法律教育學會,題為《照顧子女:為人父母的權與責》的免費中文小冊。本文純作參考之用,若有個人疑難,宜諮詢律師或有關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