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要求抄下姓名編號證人資料 警察濫權 市民可點名投訴
- Date: Monday, February 25, 2002
- Synopsis: 明報專訊】處理投訴警務人員事件的投訴專員表示,民眾應該了解,若是個人權益受損、目擊警察行為不檢,又或者質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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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Text: 【明報專訊】處理投訴警務人員事件的投訴專員表示,民眾應該了解,若是個人權益受損、目擊警察行為不檢,又或者質疑警察服務質素等,都可以提出投訴,警員是有義務提供姓名或警員編號的。
本那比北選區省議員李燦明昨日安排處理皇家騎警及市警的投訴專員,向區內居民講解投訴警員的程序。
卑詩警察投訴專員莫理森(Don Morrison)說,民眾最常投訴的例子有警員行為粗暴和態度不友善。若民眾認為警員行為不當,應要求該名警員提供姓名或警員編號,並索取目擊證人的資料,之後向事發地區的所屬警局報告,投訴必須在事發後十二個月內提出。
莫理森又說,投訴後可經非正式或正式方式調解。非正式調解是透過雙方的會面傾談,以道歉或澄清誤會的方式解決。若非正式調解無法解決,警方就有責任進行調查,而調查會在六個月內完成。若投訴者仍然不滿意決定,可以向投訴專員提出上訴申請。
皇家騎警公眾投訴專案委員會調查專員史密斯(Larry Smith)指出,投訴者必須注意,委員會不會一開始便介入,而是先由騎警進行調查,之後將報告交給委員會。若投訴人不滿意決定,可以向委員會上訴。
在去年全國一千二百宗投訴騎警的案件中,有三百宗是由安排騎警和投訴人溝通後得到解決。史密斯說,有時候投訴人只是要求道歉,有時候是因為不了解騎警的職責範圍,才會有誤會產生。
被問到本那比北選區居民對警員的投訴情況怎樣時,李燦明表示,他收到的投訴並不太多,只曾有三位區內居民向他反映,抱怨警員姍姍來遲,或者言詞中有歧視意味。
本身也是省議會屬下警察投訴程序特別檢討委員會成員的李燦明又說,委員會今年五月會提出對警務投訴專員辦事處的檢討報告,就縮短處理時間、提高投訴效率和權限的範圍等作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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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史密斯、李燦明、莫理森和警察投訴程序特別檢討委員會主席雷萬里(John Nuraney),與民眾討論投訴警員的問題。(楊凌竹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