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讀者來書 就針灸立法條款提幾點意見
- Date: Tuesday, February 18, 1997
- Synopsis: 卑詩省針灸立法程序快要完成,針灸局轄下的法律小組所編寫的立法條款亦已就緒。雖然細則未正式公布,但部分內容已在針灸行業內浮現了出來
- Article Text: 卑詩省針灸立法程序快要完成,針灸局轄下的法律小組所編寫的立法條款亦已就緒。雖然細則未正式公布,但部分內容已在針灸行業內浮現了出來。 誠如樂美森律師說過:[針灸業附例【By-Law】],一旦完成,想要修改就相當困難。 因此筆者願就[祖先法案註冊條款]提提個人管見,望能引起針管局及廣大同業的注意。 一所訂祖先法案條款太苛,有為極少數人度身訂做之嫌。[祖先法案]原意是照顧該行業在立法前已賴以生活之從業者,理應本著加國政府相信人民的傳統精神,使手續簡化,並接受法律宣誓的形式完成登記註冊。 二目前針灸行業極之安定,廣大民眾亦樂於接受,針灸立法應軟性處理,不宜引起業內動盪、社會混亂,令大量針灸業者失業。 三請尊重個人執業歷史,不能抹煞在卑詩省外執業的記錄。建議在省外執業兩年可作在本省執業一年的評分資格。亦不必硬性規定最少在卑詩執業五年,合理的方法是:凡不遲於九六年四月十八日針灸學院成立日已在卑詩執業者,均有接受祖先法案評分之資格。 四商業執照必須作考慮條件之一,由市政府發出的針灸診所商業執照,事先得通過市衛生部門的調查,這是執業的最佳證明,亦是註冊資格佐證之一。 五不能將有無誤醫保險作評分條件,更不能要求申請者持有誤醫保險。當針灸未完成立法程序,業者未取得針灸學院的執照前,購買誤醫保險是毫無意義的,這是最普通的法律常識。 六要求有專業人士推薦是合理的,但不應規限是醫療專業人士,應擴大為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 周文德

